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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国工作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

转载 劳动法苑

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0-12-30 14:23 {{clickNum}}


不少人都遇到过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问题,出国工作的情况更少,也更容易踩坑,这里有两种情况。

第一种是和国外公司签劳动合同,这种情况不适用于我国劳动法,具体需要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和海外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,大家到工作岗位后有机会一定要了解清楚,合同也要慎重了解后再签。

第二种是和国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外派,这种情况按照我国劳动法来就行。

如果单位不续签,需要进行经济补偿。 

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,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,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;如果劳动者存在《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,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,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,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; 

如果员工不续签,要看具体情况 

又细分为两种情况:1、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,员工仍然不续签的,则不进行经济补偿。2、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,员工不续签的,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。 

值得注意的是,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,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,如工作环境,福利水平等。 

如果不续签,如何进行经济补偿,补多少 

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,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;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。 

赞同第二种观点,理由如下,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,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《劳动法》,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,合同自然期满的,无需进行经济补偿;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需要进行经济补偿。既然《劳动合同法》无溯及力,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。 

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,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,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。 

综上所述,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,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,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,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。 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6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: 

(五)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,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; 

第四十四条【劳动合同终止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合同终止: 

(一)劳动合同期满的; 

(二)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; 

(三)劳动者死亡,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; 

(四)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; 

(五)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; 
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 

从上述条文来看,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,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,无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。 

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 

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,起算年限为: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。其依据在于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7条: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,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,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;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,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。 

综上所述,就是小编关于劳动合同的一些理解与整理了,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本文,并结合自己的实际,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。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或者有其他任何法律问题,可以找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,解决你的烦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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