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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提醒:女员工哺乳期内“被解约”可依法维权

转载 劳动法苑

请用微信扫一扫 2019-07-29 17:30 {{clickNum}}

  新华社重庆7月16日电(周闻韬、陈秀)重庆一女子怀孕产子后无法拿到生育生活津贴,后发现被公司单方面解约,由此诉诸法院,要求公司予以赔偿。近日,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,判决被告公司向张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30366.67元以及经济赔偿金102300元。

  经法院审理查明,2010年8月,原告张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。2015年9月,张某怀孕,因怀孕初期多次出现身体不适,张某以请病假方式回家保胎,病假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。2016年6月16日,张某产下一婴儿。同年6月30日,甲公司派工作人员在社保部门单方制作提交《劳动关系解除协议》,停缴张某的社会保险(包括生育保险),双方产生纠纷。

  南川区法院审理认为,甲公司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单方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,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依法应当承担赔偿义务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法官提醒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,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、产假、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上述公司的行为不仅违法,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。赔偿标准应当参考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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